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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聯絡及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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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