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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作物組。 二、遺傳資源及生物技術組。 三、農業化學組。 四、植物病理組。 五、應用動物組。 六、農業工程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農業技術轉譯中心。 十二、產業發展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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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