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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保險人得視需要自設醫療機構,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醫療機構隸屬保險人者,其編制、人事、會計應與保險人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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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