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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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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