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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處方、用藥或檢查。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用藥。 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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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