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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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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前項醫療機構於診斷確定為屬於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三款不給付之項目者,應於診斷確定之當日通知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並自診斷確定後向被保險人收取住院診療費用。但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者,其確定前之診療費用應由保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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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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