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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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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