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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申請之目的、依據。 二、申請相關土地座落地點。 三、影響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者,其應變措施。 四、涉及工程者,其工程設計圖說。 五、涉及搭排者,其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 六、現場照片。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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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