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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有其他使用功能者,由主管機關檢具清冊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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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