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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展延前條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現況說明書。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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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