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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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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