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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一、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三、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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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