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第6條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 一、農田水利設施座落土地及設施邊緣。 二、灌溉渠道之取水口至農田排水前。 三、農田排水渠道之農田排水口至農田排水終點。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