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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檢驗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水質並記錄。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搭排水質稽查,受稽查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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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