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第21條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21條

搭排之水質不符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搭排者停止排放及限期改善,並應副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前項停止排放期間,屬一般家戶及農舍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得超過六十日。 搭排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