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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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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34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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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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