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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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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