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6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6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
第八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三條
、洗錢防制法
第十九條
、資恐防制法
第八條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第二百七十一條
、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五條
、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第三百二十八條
、
第三百三十條
、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第三百三十九條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或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四條
,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
第十一條
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