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27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本法而有法官法
第三十條
第二項或
第八十九條
第四項各款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違反
第十八條之一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將本案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