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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當面口頭遊說之進行,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 遊說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事項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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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