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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勞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研究費用支出。 (四)宣傳費用支出。 (五)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六)交通旅運費用支出。 (七)雜支支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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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