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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處罰時,應填具移送書,載明被移送人基本資料及違法之事實,連同有關證據及卷證,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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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