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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針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登記及申報事項,必要時,得要求遊說者檢送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得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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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