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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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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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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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