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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於本國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號碼;於外國自然人為有效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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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