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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第10條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漁獲證明書於有效期間內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及補發;遺失者,免附漁獲證明書正本。但無須使用漁獲證明書者,僅須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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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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