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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漁獲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核銷、註銷、補發及其他相關業務,得委任所屬農業部漁業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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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