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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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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6條
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一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核發漁獲證明書。 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但生鮮大目鮪及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個月。 前項期間,漁獲證明書於漁獲物卸魚前核發者,自核發之日起算;於漁獲物卸魚後核發者,自完成卸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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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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