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第10條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每張新台幣二元。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