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第3條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
第十二條
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