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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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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