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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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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