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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 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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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