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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第5條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後,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應公告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請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外,醫院並應依規定公告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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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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