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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 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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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