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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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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