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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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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
第六條
之事業結合行為,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其審查辦法,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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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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