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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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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9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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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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