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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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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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