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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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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