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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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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