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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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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