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