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