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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載明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為限,不包含未約定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其他權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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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