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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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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