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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監督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監督機構之職權、義務及責任。 二、監督機構之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三、監督機構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公告及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公告及通知之方式。 四、查核或檢查特殊目的公司及服務機構之方式。 五、監督機構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事由。 六、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監督機構辭任或解任監督機構之權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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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