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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監督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監督機構之職權、義務及責任。 二、監督機構之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三、監督機構依本條例
第七十八條
第五項規定公告及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公告及通知之方式。 四、查核或檢查特殊目的公司及服務機構之方式。 五、監督機構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事由。 六、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監督機構辭任或解任監督機構之權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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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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