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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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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內,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或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之契約,陸續將資產移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者,應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及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後信託或讓與之資產,與公告資產之種類、數量或內容不符者,應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補行公告及依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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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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