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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本機構,指本公司所在地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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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