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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
第九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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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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