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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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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