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23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前項同一關係企業,準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